热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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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 1995年5月10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由年8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选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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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预备力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明确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的职务等级或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是被授予相应预备役军官的阶级并在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预备役军官是国防预备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第一来源之一。
预备役军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享受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
第四条预备役军官根据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军官预备役根据通常的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在预备役部队任职和在现役部队中预编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两种。 其他预备役军官是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第五条全国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工作。 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预备役军官的关系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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