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撰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发布(全文)
上述第一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者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货
第八章调解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通常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事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布死亡
第四节认定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件
第五节无财产所有者事件的认定
第二十二章中止和结束执行
第四篇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通常大体上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合作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大致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现实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明确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间、法人、其他组织间以及他们相互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施加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的公民、公司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的大体。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审判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便利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自愿合法进行大体调解的,应当立即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协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案进行民事诉讼。
在少数民族居住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必须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复印件进行审理,公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必须为当地民族不通的语言、文案不通的诉讼参加者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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