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企业农户小贷利息免征增值税
本篇文章646字,读完约2分钟
中新网6月28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小额信贷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从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理、局等)批准设立,
根据通知,对于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事务局等)批准设立的小额信贷企业取得的农家小额信贷利息收入,在计算征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理、局等)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企业按年末贷款馀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通知》(财税〔〕9号)执行。
通知所农家是指在乡镇(城关町除外)行政管理区域内长时间( 1年以上)居住的居民,在城关镇管辖的行政村范围内长时间居住的居民和户口没有在当地居住,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的 乡镇(城关镇除外)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城关镇管辖的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户当地户口,但全家谋生的1年以上的家庭,无论是否保存耕地都不属于农户。 农户可以以家庭为统计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取决于贷款发行时的履约主体是否属于农户。
据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该农户贷款金额总额在10万元(含根数)以下的贷款。
根据通知,从年1月1日开始到本通知书印发日期征收的应免税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扣除或返还今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泰晤士报本文标题:热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企业农户小贷利息免征增值税
地址:http://www.tlfptw.com/xinwen/20210113/20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