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业主没签供暖合同能否拒绝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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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供暖季节即将到来,暖气费的缴纳成为话题。 在过去审理的事件中,业主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支付取暖费的抗辩理由,这些“特殊”的状况能成为拒绝支付取暖费的原因吗?
即使没有签订供暖合同也没有费用
a单位的起诉要求张先生支付取暖费,张先生以没有与a单位签订取暖费协定为由拒绝支付取暖费。 法院审理并支持了a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a单位没有和张先生签订供暖协定,但a单位为张先生住的小区提供供暖服务。 小张实际上也接受了a单位的供暖服务,双方都是事实上的供暖关系,所以小张应该支付供暖费。
实践中,有些业主认为必须签订供暖合同才能支付供暖费,因此拒绝与供暖机构签订合同。 其实即使业主和供暖机构没有签订合同,也必须支付供暖费。
法规索引:《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没有签订书面供暖合同,供暖部门已经向顾客提供一个或多个供暖期的,视为顾客与供暖部门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供暖合同关系。 ”。 第十七条规定:“客户与供热机构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人支付暖气费。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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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的起诉要求刘先生支付2007年度到2009年度的取暖费。 小刘说暖气不热,冬天必须在家穿棉袄。 审判中,刘先生说没有提供温度不符合标准的证据,b机构必须提出证据,说明提供的供暖服务符合标准。 结果,法院支持了以b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供热机构提供的供暖服务能否达成,不一定取决于业主的感觉,而是具体规定。 根据新发布的《北京市供暖管理方法》,北京市供暖的最低标准为卧室、起居室(厅) 18℃。
在司法实践中,业主主张供热机构提供的供暖服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证据说明。 法院审理刘先生声称温度不热,必须提供其证据加以说明。 目前刘先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 这是因为小刘应该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责任。 业主判断室温达不到,供暖机构不同意的,业主可以委托有室温检查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检查,取得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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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户独立供暖系统的客户可以要求停止供热,但必须支付基本费用。 在《北京市居民供暖合同》的示范复印件中,“供暖客户在停止供热期间,必须向供热单位支付基本费用。 市政府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不,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合同规定的“取暖费合计”的60%支付。 ”。
法规索引:根据《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分户独立供暖系统风格的客户在不影响其他客户正常供暖及共享供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与供热机构协商,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几个 ”。 第二十一条规定,“客户不得拆除室内共享供热设施、扩大供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 客人的装饰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妨碍设施的正常修理养护。 客户拆除室内自家供暖设施时,供热机构必须确认不影响其他客户的正常供暖,不妨碍设施的维护养护。 客户拆除室内供暖设施给别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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