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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读:保护弱方当事人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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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年4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颁布和实施完成了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
陈卫佐

笔者应邀参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召开的立法研讨会和专家会议。 作为参与立法的专家之一,笔者认为这项法律有以下十大亮点。

亮点1 :

完成我国冲突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

纷争规则是指定一国应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哪个国法的法律规则的一部分。 我国现在的冲突规则首先包括在民法通则第八章(第142条至第150条)和其他一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但是,现在的冲突规则系统不够,全面、部分过时,部分冲突规则相互抵触,也有与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则和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则不协调的地方。 涉外民事关系法适用法共8章、52条,首次将冲突规则集中规定在同一单行法中。 只是文文文文复印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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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总的来说.顺便说一下

第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明确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这只是宣言性的条款,但在总则中大致规定了当事人的决策,体现了本法的开放性和先进性。 除以前传达的合同行业(第41条)外,委托代理、信托、夫妻财产关系、运输中的动产权、当事人发生侵权行为后,选择通常的侵权责任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准据法、不当利益和无原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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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4 :

创新总是把住所作为第一连接点

综合各国的国际私法来看,大陆法国家通常采用国籍国法主义,普通法国家通常采用居住地法主义。 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私法,有以恒定住所为连接点的倾向。 国际私法会议自1956年以来,放弃了初期海牙条约所采取的国籍国法主义,使用了常住房屋连接点。 该法律具有独特的特征,始终以居住地为第一连接点,符合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民事往来越来越频繁的新形势和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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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5 :

重视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好处

没有共同常住地的,父子关系适用“一方当事人常住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25条)赡养“一方当事人维护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被赡养人的权益。 监护“一方当事人适用居住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30条)。 另外,第42条的“客户居住地的法律”、第43条的“劳动者居住地的法律”、第45条和第46条的“侵害者居住地的法律”一般有助于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因为居住地的法律往往是他们最熟悉和主张权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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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6 :

平等对待国内外法律的开放态度

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只有外国法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五条和关于外国法律不能明确的情况下应该适用哪个国法的第十条第二项。 但是,这些不能说是冲突规则,所以也不是单边冲突规则。 这是立法理念的先进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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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7 :

国际私法总则的规定非常有特色

第八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法院地法律的适用”,符合许多国家的实践。 第九条排除一切犯规和转变的方法是合理的。 因为这个方法不是国籍而是总是把居住地作为第一连接点,排除反转和转变反而可以提高准据法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第五条公共秩序条款的表现比现行法有所改善。 关于明确外国法律的第十条,以有管辖权的机构根据职权明确外国法律为主,以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为辅,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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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8 :

第一次决定特定法律的直接适用

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 中国法律的这些强制性规定是为其特殊目的解决涉外案件的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必须排他性适用的强制性实体法律规则。 这些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在特定情况下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强制优先于冲突规则。 例如,外汇管制法、最低劳动工资法、事故保险法、承租人保护法及顾客保护法属于“直接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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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9 :

部分处理不同冲突规则之间关系的问题

第2条第1款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本法明确。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这个规定符合“特别规定优于通常规定”的大体(立法第83条),但无论立法者是否应该继续适用于现在的冲突规则,都会出现新旧冲突规则并存或互相抵触的状况。 第5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47条和继承法第36条“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最好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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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10 :

条文简约,文案精练,言语简约意富

纵观这条法律,全文条文简洁、简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实有助于中外当事人运用该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根据该法的冲突规则适当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合理地适用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涉外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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