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夫妻因股权转让纠纷被诉职务侵占 涉案金额两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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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还确认,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首次分红一个月后,按照协议书约定,将法定代表人由楼恒伟变更为杨胜全,企业股权结构最终确保恒源企业、陈玉兰占40%,杨胜全占60%
协议签订后,浙江恒源企业陈玉兰依投入了约8000万元,其中400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因此双方以前协议的2亿元项目前期投资产生了差距,为了继续项目,浙江恒源企业将4000万元
2007年1月24日,杨胜全因欠别人的债到期而无法偿还,杨胜全与恒源企业、陈玉兰及债权人陈某达成四方协议。 恒源企业承诺代替杨胜全向债权人陈某支付包括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在内的合计2700万元,杨胜全持有的万全企业的25%的股份,在协议生效后转让给恒源企业。
根据协议,在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杨胜全将全额返还恒源企业代为支付的2700万元,杨胜全将收回25%的所有权。 否则,杨胜将无条件放弃返还25%股份的要求。
纠纷入狱
2006年11月,“华人大厦”(全市)项目取得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35%的所有权在杨胜全名下没有变更,杨也没有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7年1月24日协定签订三个月后,杨胜全25%的股票也同样没有返还给他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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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黄冈市公安局因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移送起诉,接受了2次退货补充搜查。 经过补充搜查,黄冈市公安局因合同诈骗罪被移送起诉。 今年9月12日,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职务罪向楼恒伟、陈玉兰提起公诉。
“罪”与“非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楼恒伟、陈玉兰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杨胜全所有企业60%的所有权,实际侵占杨胜全所有权的款项2.034亿元。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认定:“在签订合同时,为了保证万全企业固定资产的现值在3000万元以上,负债在2650万元以下,杨胜全将60%所有权中35%的所有权转让给陈玉兰作为抵押担保。” “万全城项目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楼恒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杨胜全变更,陈玉兰也没有将其持有的35%的所有权杨胜全返还”“在达成协议的3个月内,杨胜全向恒源企业还款。 ”。 ; “楼恒伟和陈玉兰未经杨胜全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以4.3亿元的价格将万全企业的100%股权卖给杭州某房地产开发企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楼恒伟、陈玉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企业股东所有权,金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必须以侵犯职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起诉书,检察机关认定楼恒伟、陈玉兰的职务包括35%和25%的所有权两部分。 但是,在这天的法庭上,楼恒伟、陈玉兰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 两个四个辩护律师也认为楼、陈两个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楼恒伟的第一辩护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矿生认为,起诉书中“杨胜全将60%所有权中35%的所有权转让给陈玉兰作为抵押担保”的观点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协定的约定。
杨矿生认为,陈玉兰名下35%的所有权不是从杨胜全名直接转让的,而是出资后从别人名下继承后,双方重新分配和安排的结果,35%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应该被认定为陈玉兰的全部。
而且,根据双方协议,杨胜全除8000万外,必须履行承担取得施工许可证所需全部费用的义务,同时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取得红利一个月后,不能取得这35%的所有权。 这个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比尔、陈两人增加了4000万元以上的投入,但杨胜全没有按约定履行投资义务。 因此,没有将所有权的变更调整为杨胜权名义是因为在违反杨胜全合同之前。
关于25%的所有权,杨矿生也认为起诉书的诉讼不符合客观事实。
根据当天法庭调查的证据,在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的前一天和到期日当天,杨胜全的律师通过电话和律师信向楼恒伟表示还款,该律师提出重新签订还款和所有权返还协议的要求。 杨矿生认为,这只能承认杨胜全有偿还的意思,不能承认杨胜全的实际偿还行为。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企业、公司或其他机构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金额巨大的行为。 杨矿生认为,楼恒伟、陈玉兰在接受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也与职务行为无关。
杨矿生说,这种股票配置方案的法律属性,无论双方如何理解,都是基于合同条款、履约行为的理解问题。 因为理解不同意见的分歧和纠纷是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
据悉,本案审判后,10名国内有名的刑法和民间商法专家就本案进行了讨论。 专家们一致支持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楼恒伟、陈玉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职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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