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中国拟修法适当延长死缓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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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 记者任晨鸣摄
中新网北京12月20日电(张蔚然郭金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日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8)的草案,与初审相比,草案适当延长了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草案中对因被死缓判处重罪和故意杀人等8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减刑,但实际上可以在从18年服刑20年后假释 有些常务委员和地方提出了这样的规定,建议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依然太短,为了更好地体现犯罪而适当延长。
李先生及时经过研究,在草案中规定对部分犯罪严重的死缓犯罪者“不得再减刑”,另外,如果在这部分犯罪者死刑执行宽限期届满后减刑为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在25年以上 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者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在20年以上。 然后相应地恢复刑法原来规定的对这一部分人不允许假释的规定。
草案进一步确定饮酒后驾驶汽车的犯罪界限,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汽车竞争驾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汽车的,处理约束角色,并处罚金。
李先生适时在草案中规定审判时七十五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 一些常务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总体上是合适的,但为了应对实践中的各种复杂情况应该增加一定的限制条件。 经过研究,建议书的制作,审判时七十五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特别是用残忍的手段导致人死亡的情况除外。
李先生适时提出,有些部门和地方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参加者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存在差异,分别规定处罚,适当提高组织、领导的处罚。 经过研究,建议制定此规定:组织、指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没收财产的,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罚款。 其他参加者可以剥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草案还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的渎职犯罪个别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的国家机关职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李先生适时根据草案规定,嫌疑犯没有自首的情节,但在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情况下,可以从轻处罚。 一些常务委员提出,应该进一步体现坦率广泛的刑事政策。 经过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不产生特别严重的结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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