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本篇文章2201字,读完约6分钟
中新网3月14日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道路安全保护条例》。 这个条例从去年7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充实和细化了根据道路法确立的关于道路安全保护的基本制度,为道路安全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全文如下:
为了加强第一条道路的保护,保障道路的健全性、安全性和畅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道路保护事业的指导,依法履行道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保护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保护事业。 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责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
道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道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迅速发展改革、工业和新闻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道路保护相关业务。
把5
不是第三第三第六第三第三第三第三第三流通、、、、、
第一第二第三
用狮子
第三、第三、第三、第三、第三、
把
把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道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大体以及道路快速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道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道路建设控制区的范围从道路用地外到外的距离标准如下
(一)国道在二十米以上
(2)省道在15米以上
(三)县道有十米以上
(四)乡道在五米以上。
属于高速公路,道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从道路用地外到外的距离标准在30米以上。
道路弯道的内侧、相互交叉和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明确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道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道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天内,由道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和公告。
道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线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道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线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内,除了道路保护的必要性外,禁止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设的道路建筑控制区划定之前合法建设的不得扩张,因道路建设和道路运行安全保障等理由需要拆除的不得依法补偿
建设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遮蔽路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基地、农业贸易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尽量建设在公路一侧。
(一)国道、省道50米以上;
(二)县道、乡道20米以上。
第十五条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现有道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机构承担。 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道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现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单位承担。
需要变更现有道路和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交叉方法的,分担公平合理的大体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将道路作为检查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所。
在道路、道路用地的范围内放置点、堆东西、倒垃圾、设置障碍物、挖沟引水、晾干谷物、种植作物、放牧家畜、采石、取土、空作业、烧东西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威胁道路、道路桥梁、公路隧道、道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道路用地外缘100米,乡道的道路用地外缘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为应急措施、防洪需要修建堤坝,压缩或者加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可燃性、爆炸性、剧毒物、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场所、设施,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
全部( ( (如道路)或)
把
手
作为一个
二
2
找
打个招呼
把
嘻嘻
全部
做什么
作为交通。
是。
二
二
把
手(道路电缆)把道路桥和建设等[]和。
手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公路设施悬挂非路标。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口
(七)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域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道路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道路、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理工程危险状况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道路管理机关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必须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与必须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经营性道路有关的,应当征求道路经营公司意见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执行实务,实行保障道路、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道路工程完成后,道路管理机构必须检查道路、道路附属设施是否满足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工程是否满足保障道路、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影响交通安全的,必须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检查。
所有与道路工程设施有关的人、管理者必须加强维护和管理,防止工程设施影响道路的健全、安全、顺利。
泰晤士报本文标题:热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地址:http://www.tlfptw.com/xinwen/20210108/17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