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聚焦“邢丹之死”:这是真正的“杀人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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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3日23点45分,深圳爱心歌手、“感动中国”人物丛飞的妻子,志愿者邢丹在开车从惠州回深圳的途中,在高速公路上撞到飞石,于14日凌晨死亡,留下了6岁的女儿。
惠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15日说,石头有拳头那么大,通过挡风玻璃击中了受害者的脸。 事情排除了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16日凌晨3点左右,民警在事件现场附近的村庄操纵了3名嫌疑犯: 15岁的林某、16岁的蔡某、19岁的黄某。 三人都是该村的村民,小学辍学,现在无业。
据警察说,3名嫌疑人林恩从住的村庄在高速公路附近徘徊时,越过高速公路的护栏,用小石子和混凝土块对着过去的车玩得很开心。 3人前后扔了4辆过去的车辆,其中3辆被扔在侧面,没有太大障碍,但林某扔的混凝土块击中了邢丹所上车前的挡风玻璃。
据惠州市委推进部透露,与邢丹同行的男性事后在车辆相撞后,他行驶到不远的紧急停止带,报警前往医院,全程无人出现,进行抢劫。
责任分析刑事
三个人不是过失而是故意犯罪
北京市遵义律师事务所的张程远律师认为,林某等三人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
三个人故意向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扔石头玩得很开心,主观上想砸车,但高速行驶的车辆被石头击中,导致人身财产损失,很多车发生了一连串的交通事故,有可能威胁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他们有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的态度,不能说是“过失”。
过失是指在行为上违反了观察义务。 比如,不是故意砸车取乐,而是扔石头玩,无意识地扔在高速公路上,同时导致人死亡,可以说是过失造成的死亡。
十五岁的少年涉嫌故意受伤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的郭斌律师认为,三少年向汽车扔石头是“乐趣”,可以排除三人共同犯罪的意图。 击中邢丹的石头因林某而被扔,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客观上,林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导致邢丹死亡的损害结果。 主观上,常识是向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投掷拳头大小的混凝土块,出现死伤者的概率很高,15岁的少年应该预见这种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 没有证据表明林氏有直接杀害受害者的主观动机,因此其主观方面必须搁置间接故意,即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认定为希望其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具体来说,林某已经15岁,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条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已经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死亡的。
另两人涉嫌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
张程远律师认为,另外两名嫌疑犯没有构成严重后果,但他们向高速公路车辆投掷石头的行为应该构成“以危险做法威胁公共安全的罪行”。 根据《刑法》,行为人主观上知道这种行为危害社会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这种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构成“以危险的做法威胁公共安全的罪”,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郭斌律师说,这两个人平均16岁了,必须对自己构成犯罪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他们扔石头砸车的行为必须构成“以危险的做法威胁公共安全的罪”。 他们的投石目标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车辆,有可能导致车辆破损和乘员受伤,引起连续交通事故,对不特定的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造成很大威胁。 这被称为“乐趣”,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具有完全搁置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态度。 这些都符合“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是危险犯罪,如果实施犯罪行为就已经完成,由于不把实际的损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该以此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蔡某成未满18岁,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到邢丹死亡责任的认定,由于两人的行为没有危害邢丹,因此对邢丹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
责任分析民事
监护人必须赔偿。
郭斌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可以明确具体受害者是有林之人,林某将对邢丹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葬礼费用等。 但是,林某只有15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其监护人应该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 因此,林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张程远律师具体说,死亡赔偿金除了邢丹女儿18岁前的抚养费、邢丹父母的抚养费等外,邢丹的近亲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具体撞车的人不清楚的情况下,3名嫌疑犯必须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15岁和16岁嫌疑犯的法定监护人和19岁嫌疑犯的监护人都应该承担垫付义务。 ”。
可以追究高速公路方面的责任
考虑到林家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很可能不能给邢丹家的家人完全的、一定的赔偿。 郭斌律师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员也在此案中负有不可避免的责任。 高速公路网上有洞,高速公路上堆满了混凝土石头,根据《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道路主管部门对本省范围内的道路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
因为高速公路的护栏开放,很难马上发现并修复,很难认定高速公路管理者有过失。 “但是,还可以从违约的角度去维权。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着收取车主费用,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的善良管理者的合同义务,两者属于“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关系”。 维护护栏,防止行人攀登,是路边应该提供的安全通行条件,在双方合同的问题中有意义。 因侵权而难以主张权利的,邢丹家族可以根据合同关系,追究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违约责任,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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