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扒窃入刑”立法引争议 民众担心遭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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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最近,《刑法修正案(八)》的这项规定引起了强烈的争论,“盗窃”后顿号代表的“和”和“和”之一分为两派。 实际上,立法者的意图非常确定,酷刑后的顿号表示“or”的意思,扒窃行为多次与盗窃、入户盗窃、凶器盗窃一样在刑法的调整范围内。 只是在立法技术问题上产生了这么多争论。
“法治八大体”要求“法律应该具有确定性”。 在法律条文的含义和概念变得模糊的情况下,应该由立法机关而不是像一些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呼吁的那样让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
行政处罚不够处罚
华西都市报:你认为“扒手入刑”的立法本意是什么?
施杰:对扒手作出这样的规定,第一,扒手是基于不法行为者的近距离,乃至个人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这三点。 这种近距离的人身接触,具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强调对生命的尊重,人身权利的保护是这次修正案的亮点第二,社会危害性大,扒窃犯罪现场通常在公共场所,其负面的社会影响比通常的秘密盗窃行为 第三,公共场所的“扒手”在大众环视中进行,主观恶意很大。
扒手的刑罚,这种违法行为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很大,但原来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足以处罚,所以将扒手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目的是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多次盗窃”应该提出说明
华西都市报:扒手入狱后,如何理解法条中“多次行窃”?
施杰:关于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入户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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