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法律社会学下的中国法以前传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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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后半期,西方人以社会学方法分解法律和法律以前就流传下来了。 他们说,法律不限于主权者制定的法律规范,只有动态考察法律在社会中的运营,才能发现真正的法律。 奥地利的艾利希把社会生活看作法律本身,他称之为“活法”。 美国的鲁比林和庞德区分了“书上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 前者指法律的形式主义,后者指法律的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
法律社会学运动包括各种子系统的许多理论。 有些学者从社会史的角度考察法律历史,根据社会类型区分韦伯和安格尔等不同的法律类型。 有些学者重视法律和社会之间的相对关系,强调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如卢维林和庞德。 有些学者主张法律的运作应该跟进社会的迅速发展,法律是福尔摩斯和卡多佐等社会进化的工具。 在这些不同的法律社会学家中,以社会史和政治史的立场考察法律文化现象的著名学者成为韦伯和昂格尔。 他们研究了西欧法律现代化的历史,认定只有少数西方社会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不仅如此,他们还将研究视角转向东方世界,专门论述中国法律以前的传入。
西方法律社会学家对中国古代法治的缺失
从韦伯斯特和昂格尔的法律社会学可以总结出西方近代法治现象的一些组成部分。 总体来说,这些基本要素之一是社会关系从古代社会的人身依赖熟人关系发展到现代社会的个人独立和自治的陌生人关系,从农业和封建的身份关系迅速发展到城市的和商业的契约关系。 其二,政治优势关系从古代社会的简单支配和支配的支配关系发展成多个政治优势关系复合体,不同的社会阶层和不同的优势集团具有不同的政治优势和要求,他们之间既有冲突也有妥协的斗争。 其三,与第二相的联系,商人团体的出现,这个商人团体不像君主那样要求赤裸裸的政治暴力,不像贵族那样追求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和等级,他们倾向于平等、自由和自治。 其四,第三,新兴的中产阶级有独立的指导思想,这种思想既可以表现为进取、勤奋、节俭、自我富裕的宗教伦理,也可以表现为理性与现实对立,用理想改变现实的自然法理念。 其五,具有独特人格和自由研究精神的法学家、法律学说和法律实践互相补充,法律的迅速发展具有内在和有机的生命力。 其六,专业法律职业阶层的出现,法律具备复印、机构、做法、职业自主性。
顺便提及上述
但是,在世袭中,我是一个又一个,又是一个,又是一个,又是一个,又是一个,又是一个,又是一个,又是一个,又是一个,又是一个,又是一个。 不是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 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 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前者只是只是只是中国法很多,但就、、、、、、后者而言,中国不存在独立的司法阶层,没有迅速发展,也没有迅速发展系统、实质、彻底的合理法律,没有一体的先例。 没有哲学、神学、逻辑、法学的逻辑,无法展开系统化的思考,中国古代的司法思考停留在纯粹的经验水平。
昂格尔认为法治秩序的形成需要两个基本因素。 一是社会中多样的社会利益集团,二是现实和理想紧张关系产生的自然法思想和宗教信仰。 以此为基础,他认定欧洲自由主义社会和古代中国社会是法律秩序的两个极端,西方有法治,中国治不好。 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印度、伊斯兰、犹太社会、古希腊罗马等多个中间状态。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问题上,他同样以秦统一为分界线,历来属于习惯法,之后属于具有公共性和实际存在性的官僚法。 因为中国没有产生独立的第三级、中产阶级和学者阶级,所以这不存在多样的利益集团。 因为儒家的道佛不区分上帝和万物。 因为这不存在西方的自然法精神。 如果西方缺乏形成法律秩序这两个条件,中国就不能走“法治”之路。
袁世凯的美国法律顾问古德诺
1914年和1946年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重要的一年。 1914年,袁世凯修改帝制,制定了《中华民国条约法》,1946年底,南京国民政府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 1913年,袁世凯聘请美国行政法教授古德诺“襄进行宪法编纂”。 1946年,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聘请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为法律顾问,同年9月,蒋介石在庐山专门会见庞德夫妇,指示司法部,希望向庞德提供中国宪法草案的意见。 10月25日,宋美玲约庞德夫妇茶会。 西方著名的法律学家与中国的法律实践有历史连接点。
录用时,古德诺( frank johnson goodnow )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行政法教授,被公认为“宪法权威”。 虽然只是,只是,只是,只是,只是,只是,只是,作为“”“””的,但是“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 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作为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美国作为11这里这里这里考虑这里这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为“的”,请选择44“
但也许是1美国美国美国。 是。
只是11,1,只是11,11,1,1但是中国现在的法律作为美国社会法值得认真考虑。
首先,庞德认为,中国近代继承罗曼史系历来传递着“明智的选择”。 “中国法典制定得很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足以进入最好的现代法典之林”。 其理由是罗马法是法律教师和大学的大学法,容易被讲义和其他地区接受。 英国的法则是律师所和学徒制的法庭法,模仿和使用其他国家并不容易。 例如,英美法中的不动产和动产、普通法和衡平法、陪审团和证据法、合同的合同原因、信托和欺诈、其中包含的法律含义和技术妙招,很难为他国进行移植和模仿。
其次,继承实用主义和社会学的法理,庞德更重视法律的效果。 他在中国的法律宣传和建议侧重于呼吁改革司法制度和培训法律专家。 今天,可以理解为他在承认中国当时法律现状的基础上,更重视如何更有效地推进中国法律的进步。 “中国有很多有才能的法学家、官员、法官和法律教授。 我毫不怀疑他们的能力,可以推动这种迅速的发展。 这就是我想说的原因。 我相信你们自己。 除了中国人民自己以外,没有人能创造中国法律的适当制度。 ”。
如果联合考察庞德的法律理论和他的中国法律实践活动,似乎就能找到庞德的法律进步主义的角度。 罗马法是世界性的法律,移植容易抽象空洞,英美法是民族法律,难以把握,但有利于实质和案例的正义。 庞德研究了19世纪至20世纪初的法律史,洞察了规范法学的趋势和社会法学的兴盛,理解了普通法中包含的法治精神。 在中国法的问题上,他也同样遵循了实用主义的实用角度:既然中国的法律制度移植了罗马法,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将法律更有效地适用于中国社会。 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加强法律解释,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水平。 这可能是庞德关心中国司法行政和法律教育的原因。 作为法律解释的一部分,庞德说,另一方面,司法解释必须在罗马法旗帜下充分利用中国司法以前传达的背景和被接受的法律理念。 另一方面,英美法中法官的独立性和律师的法律妙手,中国应该向英美法学习和借鉴。
中国法律社会学家的反应
从西方社会学诞生时起,中国就有学者的呼应。 据说康有为在广州万木草堂讲授“群学”,严正在“原强”切实介绍“群学”,还翻译了斯宾塞的“群学胤言”、哈克斯利的“天演论”。 从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社会学是中国当时时尚的显著学,许多教会大学建立了社会学系。 例如,美国人设立的燕京大学培养了未来中国社会学的祖先类学生。 到今天为止,社会学家推荐的费孝通和法律学家推荐的鹰同祖是燕京大学的毕业生。
用社会学的做法看法律史,人们的观察力从法律观念开始转向法律现实,从法律逻辑转向法律生活,从各早上的律令形式转向模范、文件、乡规民约和家谱。 即使是作为也不在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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