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人社部公布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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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于6月30日在电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在其官网上发表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以下是规定全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养老保险
对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一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提方法发行。
第二条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缴费可以延长到满15年。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加入保险,缴费延长5年还不到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15年以上,不要重复。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包括按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包括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没有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以书面形式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狮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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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依照各地的规定执行。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继续转移的情况下,累计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八条投保人协商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依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需要急救、急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诊。 应急处理所需的药品可以酌情放宽范围。 投保人急救、急救医疗服务的具体管理方法由统一地区根据当地现实情况制定。
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职工)由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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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中,按照本人的意愿不中断就业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解除录用合同或者向用人单位提出退休、除名、开除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再就业的,再次失业的,花时间再计算。 失业人员不符合本期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保存原来的缴纳时间,再就业,加入保险的,缴纳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必须积极就业,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训练的补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五章关于基金管理和办理服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结算草案的编制、审查和批准,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以邮寄方式向本人发送投保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单。 另外,社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手机邮件和电子邮件等方法向投保人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消息保密,不得违法向别人泄露以下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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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答案为缴费保留,免除滞纳金。 到期后,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保证,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宽限合同,免除宽限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延期支付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没有通知职工本人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欺诈、伪造说明资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返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欺诈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与社会保险办理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 对有执行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行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执行资格。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办理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项的机构和专业管理银行及其职工处于下列违法状况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调查。
(一)对应征和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蔽、非法放置等手段,没有按规定征收、入账的;
(二)违反将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到社会保险基金专家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相互缩小各社会保险基金,或将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缩小到社会保险基金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财政预算平衡、岗位建设、改建、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支付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职工和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纠纷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员工认为使用者有未按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犯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解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解决。 在解决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解决。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解决,按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的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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