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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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6日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报道,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日前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7号,公布了《道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方法:对检查站附近网络密度大、故意回避检查或短距离超限运输情况严重的地区,道路超限检查站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流动检查设备等的流动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道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保障车辆超限管理而依法比较有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道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道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了保障道路的健全性、安全性、畅通性而在道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调查、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查站的管理必须服从统一指导、等级责任、规范运行、依法监督的大体。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超限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超限检查站的规划、检查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道路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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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阻止、压碎、挪用第第第二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与有关部门合作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在道路超限检测站内进行超限运输
第二章计划建设
第七条道路超限检测站根据布局和作用分为I类检测站和ii类检测站。
(1)I类检查站主要用于监视国道或省道的省界入口、多个国道或省道的交叉路口、省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道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二)ⅱ类检查站主要用于监视港口码头、工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物运输站的主要出入路段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要通道等地区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第八条道路超限检查站的设置,必须根据统一计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及时调整的大体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 其中,I类检查站的设置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超限检查站的计划。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批准的道路超限检测站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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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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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室和生活设施。
对于交通量大、管理业务繁重的道路超限检测站,可以在道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的预检设施,事先识别超限的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道路超限检测站必须在入口前方一定距离内按照附件三的规定设置检测站专用标志并出示给行驶车辆。
第十三条道路超限检测站必须加强新闻化建设,其新闻系统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新闻、站内执法新闻化以及部、省、站三级网络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道路超限检查站建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检查。 检查合格后才能进入录用。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道路时,有批准的道路超限检查站的,应当将其作为道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起列入工程预算,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道路超限检测站的整体布局进行后判断,根据交通流量、车辆超限变化情况等因素,及时进行超限检测测试
第三章运行管理
以为第二
。 。 嘻嘻
手等等
。 狮子
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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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查设备
(二)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物的相关机械设备。
(三)执行道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
(四)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件解决、通信对话、安全防护等超限检测执法相关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二条道路超限检测站应在车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水桶打开、急救箱、厕所等便民服务设施,保持车站内外的环境清洁。
第二十三条道路超限检测站必须加强站内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道路超限检测站必须加强车站区的交通疏导,吸引车辆秩序检查,防止道路主线车辆堵塞。 根据现实情况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及时进行应急处理和安全防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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