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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专家称婚姻法新解释虽有规定 亲子鉴定仍需谨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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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亲子鉴定有法律和伦理上的双重风险。 这个行业的专家呼吁即使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3)制定后,在解决亲子鉴定引起的法律纠纷和事件时,也应该遵循一些重要的大体。

“首先是必要性和正当性”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记忆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家庭破裂和父母离婚明显对孩子的精神平衡造成严重伤害,破坏他的归属感。 除此之外,父子纠纷的背后有很多潜在的当事人及其许多复杂的关系,如男性和现在妻子构成的夫妇关系、父子以外的亲属关系、相关的赡养继承关系、父子纠纷解决结果与他们的和平家庭、正常的生活状态有直接关系。 亲子鉴定本身也引起家庭关系的动摇,由于对丈夫妻子的不信任,怀疑自己不是孩子的父亲,自愿提出或背着妻子进行孩子的亲子鉴定,夫妻感情破裂,结婚结束的例子也不少。 这个立法和司法必须考虑家庭现有的生活秩序,因此不容易启动亲子鉴定过程。 在亲子鉴定满足必要性和正当性目的时应用,为了不让当事人或第三者动而面对亲子鉴定要求,危害个人尊严和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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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记忆南认为,第二个大致是知情同意。 在亲子法律行业,各国法律一般作为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得到鉴定对象的同意。 知情同意是指,即使一方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但另一方必须理解亲子鉴定的内容并同意合作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开始鉴定程序。
“第三大致是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是否开始亲子鉴定的问题,例如,在亲生父亲的认知诉讼中,对未成年孩子是否知道出身、是否受到亲情、抚养费等利益要求 在否认结婚诉讼中,如果亲子鉴定是否定的话,应该考虑对未成年儿童今后的抚养教育会不会产生障碍。 总之,在亲子鉴定的应用可能影响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带来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开始亲子鉴定过程的诉讼触及孩子的抚养费等未成年孩子的好处需要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同意对方协助鉴定 ”。 马记忆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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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记忆南告诉记者,第四个几乎是父子关系的稳定性。 这大致意味着长期共同生活的父母、孩子会以感情因素继续共同生活,并不期待关系的彻底破裂,父子关系无论有无血缘关系都必须明确。 这个制度的合理性是,家庭、亲属的基础是育儿作用,不是一个生育事实带来的生物关系,家庭、亲属包含着亲密的感情依恋,是一体的。 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通过长期的接触和深刻的理解,已经产生了亲密的感情,他们之间实际上承担着社会抚养和赡养的作用和功能,因此承认和保护其权利义务,符合客观事实,是中华民族以前流传下来的习性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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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大部分并不一致,法官需要各自大致综合地进行取舍,根据具体案件优先保护某些法律利益。 应该满足尽可能多的好处,将牺牲和摩擦抑制在最小限度”。 马记忆南说。

“在这个问题上,整体上必须建立‘真’和‘善’的平衡关系。 “真”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司法人员首先追求,查明案件真相是案件解决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在一定情况下用推定方法查明案件事实。 但是,我们追求“真”时,不能忘记“善”。 因为婚姻家庭是伦理问题,伦理道德是谈论“善”。 在亲子鉴定的问题上,最大的“善”是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李明舜说。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关注本报记者杜晓本报实习生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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