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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聚焦刑事诉讼法撰改:是否确定“沉默权”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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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受欢迎的

——非法证据被法律排除,进一步抑制酷刑的强迫

——禁止自我证明罪和如实供述的矛盾表现。

——与刑事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物证、书证的联系。

——对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孩子强制出庭作证

——暴力团伙性的组织犯罪等事件中证人增加,不透露实名,以及专门保护人身和住宅等保护措施等。

刑事证据制度的修改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建设,以及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有重要影响。

侦查权“对立”公民权利

沉默权应该进入法律吗?

在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上,对这次修改法中追加了“不得让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现在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依然“对犯罪嫌疑人搜查员的提问如实回答。 只有有条件地建立沉默权制度,才能比较有效地抑制酷刑的强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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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经常禁止以酷刑逼供或迫使其屈服的冤案。 其理由之一是,嫌疑人法律规定自己有义务供述是否犯罪,搜查机关采用得到供述作为直接证据。

搜查机关以口供、口供为中心展开搜查的司法现状,另一方面,必须担心公安、检察等搜查机关禁止使用酷刑等非法取证措施。 另一方面,如果搜查机关只依赖供词,会妨碍搜查员搜查技术和搜查设备的提高吗?

侦查机关对此作出了非常强烈的反应:沉默权入法、法规先进,难以控制和执行,给处罚犯罪带来障碍。 拥有搜查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着搜查案件的巨大责任和巨大风险。 沉默权法大大提高了搜查机关的办公价格,现在的搜查方法肯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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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机关的担心是没有道理的

冒着烟

还不行,还不行,法律、法、法、法、嫌疑、嫌疑、嫌疑、嫌疑、嫌疑、嫌疑、嫌疑、嫌疑,关于嫌疑、嫌疑,到此为止。 。

但是,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

如何保护嫌疑犯的合法权利,是刑事诉讼法应该回答的问题如何有效地惩罚犯罪,也是慰藉受害者及其家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法律的终极关怀是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得让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折射了公权力的限制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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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行政处罚中的物证

那些证据还得确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资料,经过司法机关的验证,可以作为证据采用。”

行政执法得到的物证、书证,允许在刑事诉讼中采用,得到检察机关的同意:这意味着行政处罚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被确定,对搜查机关的影响力。

第一,在刑事审判中,许多案件由行政执法转变。 在现实中,行政执法机关大多“掌权”,处于惩罚违法犯罪的第一线。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义务不同,行政执法机关掌握的大量违法犯罪的一手资料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需要搜查机关重新收集整理,肯定会导致搜查机关人力物资的巨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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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望消除以往侦查机关再取证存在的风险,即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执法后消灭或隐瞒涉案物证、书证的可能性很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物证、书证与证人的证词、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不同,物证、书证具有很强的客观性,不会随调查证据的执法机关而变化。

对有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来说,这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新课题既是挑战也是支援。

挑战性地说,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更加重视物证、书证的整理收集。 但是,行政执法人员不擅长刑法规则的情况并不少见,处于行政执法的第一线,有些物证、书证应该按照刑法的规定如何扣除,行政执法人员不一定清楚。 以烟草专卖机构没收的假烟草销售商为例,询问笔录、调查清单、假烟草销售价格、利润额统计等,烟草专卖机构经常在第一时间获得。 如果烟草专卖机构行政处罚的一环有遗漏,销售假案件的值按一次销售假金额计算,不按照刑法的规定累计计算。 假卖家付了高额罚款后,有可能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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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援,行政执法人员如果能正确收集物证、书证,就可以将销售人员绳之以法,免除后患者。 有事件也不动,有事件也不容易移动,杜绝了被惩罚的代刑的发生。 惩罚犯罪,维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5条的规定,陈卫东也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资料》中,行政机关收集的录音、录像资料、行政机关进行的鉴定结论和处罚结论由搜查、审判机关 草案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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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安检察机关的员工们强烈呼吁:“行政执法机关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本来就多而杂,如果不能以立法的形式采用这些证据,实践中的混乱局面可能很难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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