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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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2月2日在国务院法制局网站上表示,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组织修改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方法》,提出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方法(修订意见征集 修订意见征稿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法的规定以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大体。
第三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依法负责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业病诊断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工人诊断职业病的要求。
第五条各地必须增加投入,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和技术人才培养,适应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按照区域复盖、合理设置的大体,完全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名单。
第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
(二)具有适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适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及管理制度。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业病诊断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适合申请项目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状况
(五)适合申请项目的仪器、设备清单;
(六)关于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的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必须决定是否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关。 同意受理的,必须在60天内完成现场审查评价。 从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被批准的申请机构发行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的比较有效期为4年。
设区的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符合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负责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对其诊断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批准的项目内开展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则、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专家教育和培训,严格管理和评价,提高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职业病诊断的客观、真实。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办公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由工人进行职业病诊断,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生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医师资格并注册;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的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疗法、法规、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掌握职业病临床相关业务知识,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业务5年以上
(五)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职业健康损害的专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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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为工人的职业病诊断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必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综合拆除工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文件等资料。 使用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结果。 工人和有关机构也必须提供有关职业病诊断的资料。 必要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促使使用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必要了解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时,可以对事业单位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有异议的资料或者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过程中,使用者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职工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职业健康管理文件等资料的,诊断机构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自传、安全
工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不足,职业病诊断困难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工人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工人的自传等进行医学诊断。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岗位及工作时间有争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通知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必须组织三名以上的职业病诊断医生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必须服从少数,按照多数几乎明确的诊断意见,如实记录不同的意见。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集体诊断,具有表决权。 但是,聘用的医生不得超过这次诊断医生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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