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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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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令,应当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要求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公安机关必须把解决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判人民法院提交缓刑、假释建议书,附上相关说明资料,人民法院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令,情节严重的。

(二)没有按时报告,或者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督管理,超过一个月以上
司法行政机关取消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在社区矫正员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六条监狱外暂时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交监狱执行的建议书,附上相关说明资料,批准、决定机关自收到之日起15天内依法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临时监狱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接受警告不纠正或者拒绝报告下落,脱离监督管理

(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但还没有修改。

(四)即使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两次警告,依然不修改。

(五)在保外就诊期间不按规定提出病情复查情况,接受警告拒绝纠正。

(六)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刑期不满的;

(七)保证人因失去保证条件或者不履行义务而被取消保证人的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间内提出新的保证人

(八)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应当执行建议书和决策机关的决定书,抄送社区矫正员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罪犯决策,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将罪犯提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罪犯的决定监狱时,监狱必须立即去拘留所把罪犯关进监狱执行。

公安机关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罪犯决定监狱的,由罪犯居住地的看守所将罪犯关进监狱执行。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减刑建议书,附上相关说明资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罪犯减刑,案件多而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司法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必须抄送社区矫正员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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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期间届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必须进行个人总结,司法所根据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审查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进行书面鉴定,并对其配置提出协助教育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限届满的,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宣言的解除。 宣布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必须比较社区矫正者的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大众代表、社区矫正者所在单位、社区矫正者的家族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言。

宣言中宣布应宣读对社区矫正者的鉴定意见的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的管制处分的,宣布执行期限届满,解除管制处分。 如果宣布缓刑,则宣布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刑不再执行。 对裁定假释者宣布考验结束,原判刑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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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出具社区矫正解除说明书,书面通知决策机关,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监狱、看守所依法办理刑期届满的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死亡,在决定的监狱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的,社区矫正结束。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批准、通知决策机关,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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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敦促未成年社区矫正者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未成年社区纠正者采取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犯罪时未满18岁被判处5年徒刑以下的社区矫正者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限届满的,司法所应当配置合作教育有关规定,配置合作教育从事部门和适当交接,交付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行会议、通报、业务训练、报刊、统计、文件管理及执法评价、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纠正业务规范的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集体事件的,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妥善处理,处理有关情况。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新闻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事业的动态数据共享。

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指控和其他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员在就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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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法、法、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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