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合肥“少女毁容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12年1个月
合肥5月10日电(记者吴兰)合肥“少女毁容事件”10日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审,被告人陶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徒刑12年1个月。 双方在民事赔偿调解方面仍有很大差异,另行提起诉讼。
被告人陶某与受害者周某(未成年人)有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中产生矛盾,陶产生了报复心理。 年9月17日18点左右,双方在周家争吵。 陶某用打火机油洒在周某脸上的脖子和身体上,用打火机点燃了。
然后法医学鉴定:受害者周某面颈部和左耳烧伤,损伤结果重伤,颈部和左手功能障碍重伤。 受害者的残疾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
10日的判决现场记者没有见到周先生。 周家人介绍说,周某病情依然很重,感情也很低落。 现在在北京调理身体,准备后期整形等一系列康复训练。
此案于去年4月23日一审开庭,在长达9小时的审判中双方分歧很大,在刑事量刑、民事赔偿等方面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10日审理陶某被告与周某交往中发生的矛盾,用极端的方法,特别是残忍的手段破坏人的容貌,伤害受害者的身体,使受害者重伤,造成严重障碍,其行为故意构成伤害罪,有期徒刑
判决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将在法庭上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受害者的家人不服判决,通过当地检察院表示5天内对该事件提出抗诉。
周某代理律师王亚林表示,案件一审后,法院在法庭上主持民事赔偿调整,周家一次提出200万元人民币不重复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所有费用。 但是,经过法院的调解,陶家约定最多赔偿120万元,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调解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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