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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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17日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网站上公布,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日前修改了《防暑暂行办法》,起草了《关于公布防暑管理办法》,征求了各部门的意见。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气象劳动保护事业,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高温作业和高温气象期间安排工人作业的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热辐射,或伴随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 )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 wbgt指数)超过规定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向公众发表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公布为准。
事务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定按照《事务所物理因素测定第7部分:高温》( gbz/t189.7 )实施的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制值按照《事业场所全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 )执行。 高温作业等级分别按照《职场职业病危害作业等级第3部分:高温》( gbz/t229.3 )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明确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气象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温作业、高温气象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对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预防为主,重复防治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气象劳动保护措施
(1)优先使用有利于高温控制的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 对生产过程中无法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满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保证高温防护设施是主体工程和设计,并施工,投入生产采用。
(三)对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等不同的高温作业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为工人提供满足必要的高温防护设备和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加强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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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的,使用者不得超过工人的室外作业时间5小时,12点到15点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使用者不得采取轮流休假等方法,缩短工人的连续作业时间,同时安排室外作业工人加班。
(四)使用者采取降温措施,工人工作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领域生产优势不能停止的,或者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解决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第七条工人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增强高温作业、高温气象作业的防止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疗法、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采用、维护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高温危害事故危险性时及时报告 工人必须由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或者服从相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调整安排。
第八条工人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就高温作业和高温气象劳动保护的几个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气象劳动保护专业的集体合同。
第九条工人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气象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使用者安排工人高温作业或进行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时,必须发给工人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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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高温作业和高温气象期间安排工人作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气象劳动保护措施。 发现违法行为的,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纠正。 用人单位拒绝纠正的,工会组织应当向有关部门依法解决,监督解决结果。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行为,依法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纠正的问题严重的,构成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应责任的犯罪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全监督总局解释为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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