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潜规则”遭遇物权法 私家花园不再“私家”?
本篇文章905字,读完约2分钟
《物权法》的第一次热潮刚刚过去,业界内前几天4个月后实施的《物权法》和现在房地产市场的《潜规则》依然有很多抵触,特别是楼市流行的《私家花园》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完全相反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层和上层私家花园采用性质为全体小区业主共有,那到底是“公”还是“我”? 现在的花园那时需要“充公”吗? 《物权法》还没有实施,这样的争论已经在楼市安静地展开了。
根据物权法,所有者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全部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享部分享有共享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也就是说,除非处理住宅所有权,否则建筑物和土地部分将由整个小区的所有者共享。 这包括小区内道路的临时停车位、屋顶等公共空之间。 当然这是说住在下面的业主和住在上面的业主都不能有自己的花园吗? 什么?因为这样的花园不在自己的财产权范围内。
如果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实施的话,现在的私家庭好像那时必须“充公”吗? “我买一楼考虑到有40平方米以上的个人花园,当时其他楼层的价格是7000多元/平方米,但我买的一楼房价每平方米8000多元,一楼房价比其他楼层贵近1000元。 如果让我的花园成为“充公”,我的损失又由谁承担? ”。 二
只是,只是,只是,只是,只是,只是,名字,名字,名字,名字,名字,理论名字,名字,关于名字,名字.名字.但是,一般的采用是住宅合同,为底部和上层所有者专用约定的,这是“物
原来是222啊,原来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是又 曾经是曾经的,曾经是过去的,曾经是过去的,曾经是过去的,曾经是过去的,曾经是过去的。 甲乙乙理论理论理论理论物理物理物理物理物理物理物理物理物理物理物理物理物理物理物理只是徒劳
二
白痴
第二天
77号,77号,77号。 。 。 。 。 。 。 。 。 。 。 。
泰晤士报本文标题:热门:“潜规则”遭遇物权法 私家花园不再“私家”?
地址:http://www.tlfptw.com/xinwen/20210124/25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