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国办转发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 购卡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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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25日电中新网金融频道据中国政府网报道,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反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为商业预付卡 严禁国家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领取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
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反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已征得国务院同意,现转发你们,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1年5月23日
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
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反腐败局
近年来,为了适应新闻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正在迅速发展。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可根据发卡商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在地区、领域、法人采用的多功能预付卡。 另一种是商业公司发行的,只在本公司或同一企业品牌连锁的商业公司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目的预付卡。 从整体上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金的采用、方便公众支付、刺激费用等方面起着一定的作用。 另外,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督管理不严格、违反财务纪律、风险防范机制不足、公款支出和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腐败行为。 为了规范商业预付卡的管理,严格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对腐败的支持,目前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确定职责,加强管理
加强商业预付卡发卡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主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确定部门职责,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必须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功能预付卡发行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功能预付卡,一经发现,就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进行调查。 对于商业公司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加紧制定领域标准,及时制定管理方法。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扒开上述一和等
发卡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检查,依法坚决调查发卡商在发卡环节发行虚假发票,购卡公司因税前扣除发行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调查预算资金的挪用、利用卡的公款支出等行为。
三、坚决管理,防贿赂促廉
管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行为,是支持廉洁员工对腐败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更加严格执行,加大调查局的力度。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政治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及其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严禁领取礼金、有价证券赠送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由国家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公办 收到商业预付卡也不按规定及时提交的,接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对涉嫌受贿的人,依法严加审讯。
四、防范风险,保护权益
加强预付款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进一步完善员工机制。 多功能预付卡发行人收到的顾客将来支付所需的预付资金不是发卡人的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侵占。 多功能预付卡的发行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设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保管预付资金,与银行签订存款管理协议,接受银行准备金采用情况的监督。 人民银行必须加强对开设和录用多功能预付卡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必须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资金风险。
人民银行、商务部必须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的存款、投诉、保密、赎回、清算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发卡商无偿占用卡内的残值,方便持卡人录用,不在记名商业预付卡上设置比较有效期,无记名商业预付卡的比较有效期必须在3年以上。 过了比较有效期仍有资金馀额的,发卡商必须提供激活、换卡等辅助服务。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维权从业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顾客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费用提示,营造良好的费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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