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资本充足率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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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7日在银监会网站上表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要求在年底前满足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督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管理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及反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年1月1日,商业银行应满足最低资本要求。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应该满足附加资本要求。 在过渡期内,应逐步引入储备资本要求( 2.5% ),商业银行满足不同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 期间,需要计入反周期资本或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向单一银行提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决定达成时限,商业银行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达成。
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未合并表和合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满足过渡期内各年度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商业银行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做法时,可以使用高级做法计算资本充足率,遵守《资本方法》并行期间内关于资本基线的要求。
商业银行根据《资本方法》计算年末未合并表和附表的资本充足率。 鼓励年底达到《资本方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超过《资本方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对于年末没有达到“资本方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应该在过渡期满足不同年度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切实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
商业银行必须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行的现实情况,制定过渡期内不同年度的资本充足率达成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在年3月底前报告监督管理部门,认真执行。 各商业银行指定专业部门继续跟踪本行实施《资本方法》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向银监会提交一次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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