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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信息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自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邻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与内水相邻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岸岛屿、台湾及其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其他全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边界是与领海基线最近的距离等于12海里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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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邻接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相邻区的宽度是12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邻接区的外部边界是与领海基线最近的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有权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外国军队的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批准。

第七条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艇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在海面上航行,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外国船舶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能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运载核物质、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阻止非无害通过领海。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解决。

第九条为了维持航行安全和其他特别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采用指定的航线或者按照规定的分路通航制航行,具体方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相关主管

第十条外国军用船舶或者商业目的以外的外国政府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立即离开领海,对发生的损失或者损失,船旗国不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侵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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