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文)
(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的修改,于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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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邮政市场监管,维护邮政通信和新闻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的普遍服务。
邮政公司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提供邮政的普遍服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公司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顾客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从追究国家安全或刑事犯罪的需要出发,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拘留、汇款邮件。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必须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服从公开、公平、公平及鼓励竞争、促进快速发展的大体。
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投递业务由邮政公司专营。
第六条邮政公司必须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客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合作,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和新闻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和新闻安全。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八条邮政设施的配置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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