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全文)
中新网10月30日在公安部网站上表示,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公安部最近制定并颁布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这是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第一份规范化文件,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下是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的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依据、程序、进展、结果等相关情况,并在网上公开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于公共利益、公共普遍关心、需要被社会知晓的执法新闻,不应该积极向社会公开,但与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相关,在特定对象需要知道的情况下
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可能妨碍国家秘密及正常执法活动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新闻。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商业秘密、关于个人隐私的执法新闻。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公安机关认为非公开可能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执法公开必须服从客观公正、合法秩序、适时正确、便民利民的大体。
第六条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的执法新闻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新闻资源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新闻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公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表达、确认。
公安机关公布执法新闻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第七条公安机关必须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完全利用新闻技术手段,丰富利用公开复印件,创新公开方法,拓宽公开渠道,提供方便的执法公开服务。
第二章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新闻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公安机关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途径
棕榈树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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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法规、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新闻。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心的重大事件的调查进展和解决结果,以及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定。
第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新闻
(一)辖区的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安全防止警报消息
(二)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盗监视设备新闻
(三)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新闻。
第十一条对于影响发现的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的消息,公安机关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表明确准确的消息。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新闻,必须在该消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 关于公众需要立即知道的交通措施、交通限制新闻和现场限制新闻,虽然必须立即公开,但这是治安的治安法
这一天的实施,就凭这一天,凭这一天,凭这一天,凭这一天,凭这一天,凭这一天,凭这一天,凭这一天。
作为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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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事务机关名称和联系方法;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机关接到控告人以及受害者、受害者或者其家属的通报或者通报时,必须通知前项记载的执法新闻的查询方法。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提供执法新闻查询服务,可以在酒店、网吧、娱乐场所、百货商店、贸易市场等领域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处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访问等案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者等通知强制措施和事件的进行、结果等消息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行政管理的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消息通知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新闻查询服务的,必须在该消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法律、法规、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特定对象法律执行新闻,按照法律、法规、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为特定对象提供执法新闻查询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屏幕终端或电话、手机邮件查询等方法进行。
公安机关通知特定对象法律执行新闻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则和其他规范文件规定的方法,用电话、手机邮件等方法及时通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新闻,由制作、生成或保留该新闻的内设机关负责。
第四章在网上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查、备案类几个事项,在网上公开处理,开展服务复印件,完善服务措施,便利群众工作,在以下网上公开事务服务器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批准、备案类几个事项办理的网上咨询、相关法律政策的解答、几个事项的观察、常见问题等。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批准、备案类几个事项办理的网上预约
(三)设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批准、备案类部分事项申请表格的网上下载、填写等功能,实现网上申请、受理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查、备案类几个事项的受理情况、处理进展、处理结果等法律执行新闻的在线查询。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窗口机关接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查、备案类部分事项的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号码,查询前款第四项所列的执法新闻。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批准、备案类几个事项的受理情况、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可以在网上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查、备案类几个事项处理情况的满意度评价,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解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告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查、备案类部分事项的执法新闻或者提供查询服务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法律、法规、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必须在该消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开展网上公开事务,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屏幕终端等方法进行。
要开展满意度评价,可以通过在窗口单位设置满意度评价器等方法在现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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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小,小,小,小,小,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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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一)没有依照本规定履行执法的公开义务。
(二)公开的消息错误、不准确或者虚假
(三)公开不应该公开的消息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与本规定无关的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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