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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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要点副本包括:。
(1)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的现实生活中,汽车运行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交通事故发生后,谁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了规定,但需要结合审判实践对一些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确定。 《解释》在这个问题上,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切实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等立法目的,合理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及责任形态。
一是全体人员,确定管理者的观察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汽车所有人和录用者不一致的,汽车所有人都必须承担过失责任。 《解释》比较了现实生活中汽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多分离的情况,将汽车管理者纳入过失责任的主体范围内。 然后比较过失的认定标准,列举一些典型情况,比如全员或管理者知道汽车有缺陷,知道录用者没有驾驶资格等情况,统一审判尺度。
二是确定挂靠时的责任主体是挂靠的人和挂靠的人。 以形式进行运输经营在实践中很普遍,这种经营方法不仅违反了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且容易疏忽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充分及时地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损失 《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各界的多数意见,确定了从事运输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汽车方面的责任时,由可靠的人和支持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确定一些违法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牌车、组装车、报废车等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现象在现实中还不少。 在这些违法道路上行驶的汽车不仅自身存在很大的风险,更严重的是,这种汽车的事故率高,危害大,给其他道路交通参加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根据《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立法精神,确定被牌照的汽车全部人员或管理者同意他人牌照的,应当与被牌照的汽车全部人员或管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组装车、报废车多次转让时,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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