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最高法发布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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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张蔚然)最高人民法院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时未解决案件适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民事诉讼法新旧联系中适用的几个问题。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编纂的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提出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新旧联系中适用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前受理、实施时审查、未执行的案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但该司法解释及后续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确定了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解决规则的新旧联系适用问题,在年1月1日未解决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年1月1日前发生的民事诉讼行为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以适用改编前的民事诉讼法为基本。
最高法研究室的负责人属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或者属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的恶意回避执行行为,且该行为在年1月1日以后进行时,在这两种情况下 这也符合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避免虚假诉讼行为和恶意执行行为的立法目的。
司法解释还确定了申请复审期间明确规则的新旧联系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年1月1日前申请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根据改编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复审
根据司法解释和规定,当事人在年1月1日前裁定法律效力的判决、再审申请有足够新的证据推翻原来的判决、裁定,原来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第一证据是伪造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 或者变更了,裁判员审理此案时发现有贪污受贿、私情舞弊、法律审判行为的,依然徒劳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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