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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必须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搜查贪污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时,不要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上述情况下,主罪嫌疑人受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主要搜查,人民检察院协助的主罪嫌疑人受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主要搜查,公安机关协助。
2.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解决案件。
(一)一人犯了几罪的;
(二)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涉及多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的存在,案件解决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和代理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在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律师。 但是,上述人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许可。 限制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辩护律师。
一个辩护人不得为两个以上的同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个以上的同案件未解决但与犯罪存在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第286条规定了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分配律师提供辩护或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分配律师,以书面形式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法
6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人可以在搜查期间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他还说:“向申请代理投诉、诉讼强制措施变更的搜查机关了解嫌疑人的嫌疑和事件的关系状况,并提出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可以通知搜查机关,嫌疑人在搜查期间涉嫌的罪行和当时明确的该罪行的第一个事实,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变更、解除的情况,搜查机关延长了搜查拘留期限等。
7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说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与拘留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的,看守所必须立即安排会见,最晚超过四十八小时。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要求与拘留中的嫌疑犯、被告人见面时,看守所必须立即安排会见,保证辩护人在48小时内会见拘留中的嫌疑犯、被告人。
8 .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辩护人可以征得证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有关本案的资料,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整证据,通知人民法院证人出庭。 ”。 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证据收集、调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向律师出具允许调查的决定书,向律师证明
9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负责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处理。 ”。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律师涉嫌犯罪,接受举报、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移送,按照搜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辩护律师负责案件。 辩护律师处不得委托负责案件的搜查机关的下级搜查机关进行立案搜查。
10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阻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职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起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构纠正。 ”。 人民检察院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控告后,应当在10天内提交申请或起诉解决情况的书面答复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证据
11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审理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用本法第54条规定的违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必须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 法庭审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资料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桃子
还没把人民
在外面
14 .为了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也由公安机关进行。
15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时,不得要求被监视居民支付费用。
16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必须送到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17 .对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收据立即送交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未能执行的,应将收据送到人民检察院,注明未能执行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的决策书后,立即释放拘留中的嫌疑犯,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执行上的收据,在收到不批准逮捕的决策书后3天内,不批准逮捕的意思。
五、起草
18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对应该搜查的案件立案搜查,或者受害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对应该搜查的案件立案搜查,提交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立案。 ”。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要求人民检察院证明不起草的理由通知书后,必须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答复证明情况。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起草的理由不成立,发行通知起草书的,应当将应当起草有关说明书的资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通知书后,必须在15天内决定起草,并将起草决定书送到人民检察院。
六、搜查
19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审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将审问过程录音或录像化。 对于无期徒刑、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其他严重犯罪案件,必须录制或录像审问过程。 ”。 东西。
作为例子
都是2 2。2。2。2。2。2。2。提交到期限7,报告期限延长事件的具体理由,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决定。 。
作为上述"
23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调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需要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审查批准的公诉,则由调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同级人民检察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管辖有关事项。
24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必须把文件卷资料和所有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资料、证人变更证词的资料、犯罪嫌疑人、对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资料。
八、审判
25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如果起诉书中有确定的起诉犯罪事实,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要受理。 但是以上是上述,很小,很小,很小,很小。
二
嘎吱嘎吱地响。
刑事也在较好的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说明未提交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资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需要调查验证的证据资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要求索取证据资料的决定后三天内交付。
28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必须将证人、鉴定人的出庭通知书提交辩护双方,辩护双方必须合作。
29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鉴定人出庭的,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依法出庭的鉴定人被人民法院通知没有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鉴定人不能抵抗的理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的决定延期审理。
30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事实,可能影响有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补充起诉或变更起诉。 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天内回答意见。
31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暴露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认为人民检察院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建议补充搜查。
32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活动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后提出。
九、执行
33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时在监狱外执行人民法院根据交付执行的决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符合临时监禁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临时监禁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审查,在交付执行前决定是否在监狱外执行。
34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临时监禁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因贿赂等违法手段在监禁外暂时执行的,在监禁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暂时在监狱外执行期间越狱的,越狱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 人民法院暂时决定在监狱外执行的罪犯有上述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决定监禁,明确刑期不计入的期限。 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暂时决定在监狱外执行的犯罪者有上述情况的,罪犯被关押后,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立即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刑期不计入的建议书,由人民法院审查裁定,
35 .决定收容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时,社区矫正机构必须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踪。
十、涉案财产的解决
36 .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必须依法归还受害者的财产,除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全部缴纳国库。 扣押、扣押的涉案财产未依法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人民法院通知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扣押机关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发票 冻结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发票。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过扣押、冻结机构审查,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受害者利益的情况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和扣押。 判决生效前可以依法出售或者修改,所得款项由冻结机构保管,可以及时通知当事人
37 .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犯罪侦查的需要,可以按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提取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缴其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8 .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表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必须被没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依法没收、扣押、查询、冻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死亡,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做吧
用法上述上述上述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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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9日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所有、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制职工委员会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几个问题的规定》废止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归国家所有
司法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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